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土地性质;农用地;建设用地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云南省嵩明县小街镇宏兴冷库包装制品厂

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

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寻刑初字第274号
审理法官:

龙正勇

杨朝丽

马明增

代理律师:

戴映辉

梁隆乾

法官解说
本案的关键是如何认定土地性质是否已经改变及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判定土地性质应以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而非以该地块是否适宜耕种来论,故被告人的辩护人以该地块曾办过黄磷场、堆放过砂石料不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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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寻刑初字第274号。
2、案由:非法占用农用地。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永嘉县,现住云南省嵩明县,云南省嵩明县小街镇宏兴冷库包装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嵩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嵩明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戴映辉、梁隆乾,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龙正勇;审判员:杨朝丽;人民陪审员:马明增。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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