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 故意 刑事和解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2014]寿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黎晖

代理律师:

张恒金

法官解说
刑事和解程序于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纳入,该制度系受西方刑事和解制度影响、司法实务部门实践、学者倡导共同努力的产物。该程序有立法、公正、效率等三方面的价值,解决了刑事案件可供遵循的统一标准,统一模式,也切实做到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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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2014]寿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当事人
公诉机关: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代理检察员张文锈。
被告人:李某1,男,1963年1月14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寿宁县。因本案于2013年9月27日由寿宁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抓获归案,于同月21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恒金,福建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周黎晖。
6.审结时间: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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