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寿光市俊富纺织品有限公司健康权案 民事 健康权 工伤保险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德泽律师事务所

寿光新兴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4)寿羊民初字第191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牟明刚

李云升

于召祥

代理律师:

孙连华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问题: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辅助器具的费用及维护、更换费用由谁负担?
对此,《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应的实施办法均没有明文规定。如果让劳动者自己承担,是否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一般来说,劳动者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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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4)寿羊民初字第1911号判决书
2、案由:健康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孙连华、山东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俊富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侯有江、寿光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牟明刚;审判员:李云升、于召祥。
6、审结时间: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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