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抢劫、强奸、猥亵儿童案 抢劫罪;强奸、猥亵儿童罪;犯罪形态;未遂
案由:
猥亵儿童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少刑初字第153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妍

方猛

陆红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集中在对指控的第二、三起犯罪事实如何定性上。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三起事实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主要考虑到被害人的陈述中只提到了猥亵行为,而没有强奸的相关事实。杨某被抓后一直承认自己想和两名被害人发生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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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少刑初字第1538号判决书。
2.案由:抢劫、强奸、猥亵儿童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某1,女,1998年11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系本案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贾某某2,系贾某某1之父,1978年8月5日出生,住址同贾某某1。
诉讼代理人杨鹏北京市嘉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大英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大英县;因涉嫌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13年12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妍;人民陪审员:方猛、陆红。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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