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1等5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共同犯罪 故意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屏南县人民法院(2014)屏刑初字第2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章发敏

黄晓丹

张维娟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关于本案被告人包某1是否具有立功情节的问题。个人认为,被告人包某1在看守所内所写的规劝同案犯包某2投案的明信片系被告人包某1通过其母亲吴某转交给了包某2,因此本案的规劝行为并非直接来自于被告人包某1,其本人并没有直接对包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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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屏南县人民法院(2014)屏刑初字第25号判决书
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甘文榕、代理检察员彭博
被告人包某1(绰号"代猪"、"铁头")。因本案的行为于2013年6月25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因该行为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3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翔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1(绰号"个招")。曾因违法收购物品于2009年7月16日被予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现因本案的行为于2013年6月25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因该行为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3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华强,屏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包某2。因本案于2013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1。曾因赌博于2013年2月20日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现因本案的行为于2013年6月25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因该行为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平福建梅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1,男,1995年5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屏南县。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5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章发敏;代理审判员:黄晓丹;人民陪审员:张维娟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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