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等诉漳平市昌盛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村民自治;司法介入;民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民终字第460号
审理法官:

许培清

赖其荣

陈聪聪

代理律师:

张晓东

倪淑萍

法官解说
在通常情况下,"车上人员"与"第三者"不会发生歧义,但因人时刻处在运动之中,而非静物,期待用一个司法解释来囊括所有的特殊情形并明确地区分二者范围似乎不可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运用自己的智慧来解决这一争议较大的问题变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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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漳平市人民法院(2013)漳民初字第1707号。
二审判决书: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民终字第460号。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钟某,男,194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系本起交通事故死者钟某2父亲。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汪明敏,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被上诉人):钟某3,男, 199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系本起交通事故死者钟某2之子。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原告钟某3母亲),女, 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系本起交通事故死者钟某2前妻。
原告(被上诉人):钟某4,男, 200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系本起交通事故死者钟某2之子。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原告钟某4母亲),基本情况同上。
原告(被上诉人)钟某5,女,200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系本起交通事故死者钟某2之女。
以上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刘某(系钟某5母亲),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保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晓东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漳平市昌盛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倪淑萍,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林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漳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绍健;人民陪审员陈永全、邓永国。
二审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培清;代理审判员赖其荣、陈聪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 201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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