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运输毒品案 非法持有毒品;运输毒品;特情介入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崇刑终字第91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任显忠

方品能

林滢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属于比较典型的在客运汽车上运输毒品的案件,彭某在购买毒品后,即搭乘出租车从凭祥返回宁明,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随身携带并搭乘出租车且是在出租车上被抓获,其乘坐交通工具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运输行为。但彭某上诉辩称其购买仅供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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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

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凭祥市人民法院(2014)凭刑初字第64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崇刑终字第91号裁定书。
案由:运输毒品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一审辩护人:王芳广西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陆大军广西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君和、审判员:文华强;人民陪审员:农汉普
二审法院: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显忠、代理审判员方品能、代理审判员:林滢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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