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诉韩某某金融借款合同案 不动产 抵押权 善意取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商初字第63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韩某某以诈骗手段取得的房屋进行抵押贷款,中信银行对该抵押房屋能否适用善意取得而享有抵押权。正确处理本案,必须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1.刑事判决的追脏是否影响本案的处理。
物权具有追及性,即当物权受到不法侵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商初字第636号判决书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187号新闻发展大厦。
负责人:王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惠芬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某,男,1979年4月17日生,住无锡市。
被告:韩某某,女,1965年12月25日生,户籍所在地无锡市北塘区,现羁押于监狱。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叶文杰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2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