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钟某诉梁某1恢复原状案 产权归属;不动产登记簿;恢复原状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崇民终字第207号
审理法官:

杨德清

韦金彪

林丽红

代理律师:

陶子丕

赵武勇

法官解说
1、产权权属的认证问题
《物权法》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的立法本意,应该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不动产登记簿,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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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636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崇民终字第207号
(二)案由:恢复原状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梁某、钟某
委托代理人:陶子丕,广西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梁某1
委托代理人:赵武勇,广西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崇左市大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秀;代理审判员:赵忠平;人民陪审员:农洪烈。
二审法院: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德清;审判员:韦金彪;审判员:林丽红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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