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德威运输有限公司诉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等、第三人韦某等责任保险合同案 交强险;本车人员;交强险合同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宏桂律师事务所

广西宏桂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崇民终字第34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德清

韦金彪

林丽红

代理律师:

谢俊

法官解说
关于受害人韦世齐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交强险合同中第三者的问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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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82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崇民终字第343号判决书。
2.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南宁德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南武二级路峙村车场旺顺修理厂。
法定代表人:农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俊,广西宏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苇,广西宏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覃颂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焕方,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职工。
被告(被上诉人):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莫建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冬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职员。
第三人:韦某。
第三人:韦立群。
第三人:陆达青。
第三人:韦言忠。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瑞明;代理审判员:何娟;人民陪审员:苏子民。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德清;审判员:韦金彪、林丽红。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4年5月11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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