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东方自动化设备成套厂诉成都阳光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案 债权人代位权 债务人 次债务人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终审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申字第1313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何华

杨军

吉家涛

代理律师:

陈奎

韩洪武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代位权诉讼中的疑难问题,即债权人能否越过次债务人直接向次债务人之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一、代位权诉讼突显对债权人利益保护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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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303号民事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2542号民事裁定书。
再审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申字第1313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成都市东方自动化设备成套厂(简称"东方设备厂")住所地:成都市九如村65号。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舒某某,该厂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奎,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成都阳光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简称"阳光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阳光大道32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某,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经信委"),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县马尔康镇崇列街1号。
负责人:张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洪武,四川德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宜宾市翠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简称"工信局"),住所地:宜宾市东街13号。
负责人:徐某某,职务不详。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范艾玓。
二审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红;审判员苟学恩;代理审判员    熊颢。
再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华;代理审判员杨军、吉家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12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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