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某等诉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案 免责条款;卡式保险;保险合同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

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民二终字第6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国丽

喻译婵

陈小莲

法官解说
区别于传统的保险合同订立方式,卡式电子保单是一种新型的保险合同缔结形式,具有开放性,操作简便。投保人只要在激活操作中输入符合该险种设定的条件的信息,按照流程操作,即可投保成功。卡式电子保单将保险人的投保询问、(被保险人)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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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4)汉民初字第18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民二终字第68号判决书。
2、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牟某,系死者廖某之妻。
原告(被上诉人):廖某1,系死者廖某之女。
原告(被上诉人):廖某2,系死者廖某之子。
三原告(被上诉人)一审共同委托代理人:史进,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原告(被上诉人)二审共同委托代理人:殷铁刚,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保险常德公司)。
代表人:欧阳杰,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曾见国。
二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国丽;审判员:喻译婵;代理审判员;陈小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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