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浦某与被上诉人欧阳某、原审被告浦某康等不当得利纠纷案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给付型不当得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

常州市新北区孟河法律服务所

常州市新北区孟河法律服务所

常州市新北区孟河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民终字第180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万扬飞

奚旭

袁海燕

代理律师:

秦鑫

法官解说
本案属于典型的给付型不当得利、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被法院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权利。由于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使得不当得利制度往往被部分当事人作为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主张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正确区分给付型不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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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4)新孟民初字第32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民终字第1807号判决书。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欧阳某。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秦鑫,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浦某康。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邵志春,常州市新北区孟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邵志春,常州市新北区孟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浦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邵志春,常州市新北区孟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风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张昌良、谢益三。
二审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万扬飞;审判员:奚旭;代理审判员:袁海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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