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陈某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罪 共同犯罪 情节严重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洋洋

李继跃

杨铭

法官解说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这样以来,认定毒品犯罪中的被告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形态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量刑。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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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贩卖毒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陈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洋洋;人民陪审员:李继跃、杨铭
6、审结时间: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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