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合同诈骗案 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犯罪客体
案由:
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华卿

蒙列群

彭国智

法官解说
关于被告人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的问题,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上实施了诈骗的行为,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应当构成诈骗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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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合同诈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清泉。
被告人: 刘某,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8月11日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杨华卿、蒙列群;人民陪审员彭国智。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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