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贪污、受贿案 贪污罪;受贿罪;共同犯罪;不告不理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平乐县同安镇中心校

广西建邦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桂林市平乐县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45号
审理法官:

林健壮

陈梅

莫晓雪

代理律师:

肖益平

法官解说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来说,其他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起诉追究,应由侦查部门和检察机关依照其职权来确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居中裁判的原则,即只有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案件后,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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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桂林市平乐县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45号
2、案由:贪污、受贿
3、诉讼双方
被告人:莫某,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曾任平乐县同安镇中心校校长,住平乐县。2014年4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肖益平,广西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蔡冬梅。
4、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健壮;代理审判员陈梅;人民陪审员:莫晓雪。
5、时间: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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