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1等诉被告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案 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三初字第123号
审理法官:

袁景东

赵忠书

纪修朋

代理律师:

战勇

张娜

高振杰

孙建芳

赵清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交强险、商业险的赔付问题及多人致害的赔偿责任分担问题。
1.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赔付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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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判决书字号: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三初字第123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1,女,198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原告黄某2,女,1974年9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黄某3,女,197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战勇,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77年3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告莱州市泰源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州市城西烟潍路北。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03号。
负责人邓建军, 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娜、高振杰,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7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济宁市兴隆果蔬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蔬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马庙镇马庙村。
法定代表人林建局,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建芳,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住所地济宁市中区太白东路26号。
负责人李小安,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清,刘震,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审判长:袁景东,审判员:赵忠书、纪修朋
审结时间:201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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