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诉利某合伙协伙案 合伙;合伙协议;投资款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海岸律师事务所

钦州市钦北区水果中心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4)年民初字第1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邓朝良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的。《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称为个人合伙"。在这里,合伙协议被规定为合伙的首要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说,合伙就是一种协议,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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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4)年民初字第10号判决书。
2.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苏某。
委托代理人:吴鉴新广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加波,退休干部。
被告:利某。
委托代理人:利文有,钦州市钦北区水果中心员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邓朝良。
6.审结时间:20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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