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广州市安帮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 格式条款;限额赔偿;无效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4)广铁中法民终字第34号
审理法官:

陈作斌

余树林

石晓利

代理律师:

王小雨

法官解说
所谓的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的应用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简化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提高了交易的效率。但是,格式合同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方当事人...
展开

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4)广铁法民初字第163号。
二审判决书: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4)广铁中法民终字第34号。
(二)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林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杜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广州市安帮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小雨,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龙龙,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独任审判员:杨忠良。
二审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作斌;代理审判员:余树林、石晓利。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