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1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 条款效力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闫子路

魏彤

郭佳雪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车损保险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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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尹某1、尹某2、庄某1、宋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闫子路;审判员:魏彤;代理审判员:郭佳雪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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