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确认案 工伤认定;超出年限;正当事由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三河市新集海宏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4)廊广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丽红

王建国

李德群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是职工超出1年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不能归责于职工本人的正当事由,其申请劳动部门是否应予受理的问题。
关于认定职工超期申请而不予受理的问题: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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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4)廊广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工伤认定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2,系原告之姐。
委托代理人吕连红,三河市新集海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该单位干部。
第三人三河市宏达轧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丽红;人民陪审员王建国、李德群。
6.审结时间: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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