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不服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纠纷案 行政处罚;告知义务;听证;程序违法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4)廊广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丽红

王建国

李德群

代理律师:

孙继辉

法官解说
一、40000元的罚款数额是否属于较大数额罚款,是否应当适用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的前提有两个,一是处罚的种类,一是当事人的听证要求。考虑到行政效率的要求,不可能对全部行政处罚设置听证,应只对较重大的、对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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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4)廊广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秦某。
委托代理人孙继辉,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丽红;人民陪审员:王建国、李德群。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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