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 提示和说明义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商初字第50号
审理法官:

方广志

穆成凯

房清秀

代理律师:

谢光义

闫卓云

法官解说
:保险人对于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有提示和说明义务,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生效。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争议。本判决通过详细分析为我们进行了说明,有一定的借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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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字号: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商初字第50号
(二)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三)诉辩双方:原告王某1。
法定代理人王某2。
委托代理人谢光义,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公司。
负责人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卓云,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广志;人民陪审员穆成凯、房清秀。
(六)审结时间:20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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