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猥亵儿童案 猥亵儿童罪 教师身份 公共场所
案由:
猥亵儿童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刑初字第87号
审理法官:

黄惠敏

杨德勇

管莉

代理律师:

谢廷洪

法官解说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侵犯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展开

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刑初字第87号
2.案由:猥亵儿童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利、陈远萍。
被告人刘某1,男,1986年7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山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教师,现住彭山县。
辩护人谢廷洪,四川法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惠敏;审判员:杨德勇;人民陪审员:管莉。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