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窝藏毒品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刑一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本启

雷自荣

曾文达

代理律师:

余凤英

法官解说
贩卖毒品罪作为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同时,由于贩卖毒品罪往往具有高度的隐蔽性等特征,部分司法工作者认为对贩卖毒品罪的证据标准不易把握过严。本案中金某原来的有罪供述既然能与查获的物证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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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刑一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书。
(二)案由:非法持有毒品。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晓华、帕勇。
被告人:金某,女,1973年3月18日生,景颇族,小学文化,农民。
辩护人:余凤英,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本启;审判员:雷自荣、曾文达。
(六)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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