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锐峰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等诉彭某劳动争议案 民事 劳动争议 工伤保险
案由:
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温州锐峰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一处驻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

山西卓阳律师事务所

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审理法官:

刘文娟

代理律师:

于新民

王世久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工伤劳动者所获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应该由哪些主体支付,各主体分别应支付哪些项目。二是各项保险待遇所支付的具体标准是多少。
(一)工伤保险概述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职工因工而致伤、病、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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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忻中民终字第540号民事判决。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温州锐峰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郑某,职务:总经理。
原告温州锐峰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一处驻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
地址:繁峙县。
负责人:余某,职务:项目经理。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某,男,1973年5月4日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现住繁峙县,温州锐峰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一处驻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项目副经理。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于新民,男,山西卓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勉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世久,男,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忻州市繁峙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全清审判员:陈崇恩
审判员:刘文娟
二审法院: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连林梅审判员:王旭瑞审判员:杨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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