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吕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储蓄存款合同 附随义务 过错责任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朱恒

邱灿华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违反储蓄存款合同附随义务的归责问题。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除了合同约定的主给付关系以外,双方还需根据合同的性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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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吕岭支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96-102号龙江大厦一层。
代表人林秀贞,行长。
委托代理人朱恒、邱灿华,福建天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林芳(独任)。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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