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非法持有毒品罪 犯罪前科 毒品犯罪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刑初字第4号
审理法官:

陈维生

吴闽特

苏丽英

法官解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因此,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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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刑初字第4号
2.案由:非法持有毒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肃裕。
被告人朱某,男,1971年6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厦门市湖里区。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10月21日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1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维生、代理审判员吴闽特、人民陪审员苏丽英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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