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畅典当诉曾某等合同纠纷案 典当合同 合同性质 担保借款合同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3094号(2014年6月18日)
代理律师:

刘福来

郑春燕

李朝晖

法官解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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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3094号(2014年6月18日)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厦门聚畅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永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福来、郑春燕,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
委托代理人李朝晖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4、审级:一级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思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李莹、林翠荔、童海平。
6、结案时间: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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