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温某诉吕某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合同解除异议期适用应以发出解除通知方具有解除权为前提
案由: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539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易先兰

靳长华

陈咏晖

苏日辉

法官解说
司法实践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解除权异议期的适用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无解除权的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在异议期内对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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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5394号判决书。
2.案由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
原告:温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易先兰、靳长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吕某。
委托代理人陈咏晖、苏日辉,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缘缘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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