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孟某诉风某等生命权案 安全保障义务;公共场所;正当行为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全州县法律援助中心

全州县法律援助中心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第二项目部

恭城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恭民初字第3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伟

周年斌

刘绍明

代理律师:

唐若君

李能

段友毅

法官解说
公民享有的生命权圣神不可侵犯,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定会受到法律的审判,受到相应的制裁。本案中,被告风某与受害人蒋某1因堵车、让车问题发生纠纷,遂纠集另几名被告凤某1、俸某、俸某1、赵某、陶...
展开

(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恭民初字第36号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蒋某,系蒋某1父亲。
原告孟某,系蒋某1母亲。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唐若君,全州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能,全州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凤某
被告凤某1
被告俸某
被告俸某1
被告赵某
被告陶某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明新,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第二项目部。
负责人李某,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第二项目部,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项目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段友毅,恭城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伟、周年斌;人民审判员:刘绍明。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