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惠州市奥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 鉴定 证据 证明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惠中法民三终字第186号
审理法官:

朱莉娜

江玮

李旭兵

代理律师:

任凯

郑维川

法官解说
法院对鉴定机构违反鉴定程序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应当予以采信是审理本案的关键。本案中鉴定机构鉴定程序违法,其鉴定结论依法不应当予以采信,依法委托的另一家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虽然是倾向性意见,但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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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或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3)惠阳法民三初字第293号
二审判决书: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惠中法民三终字第186号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任凯、郑维川,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惠州市奥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速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某、刘某,分别是该公司行政经理、人事课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理:审判员:詹俐儒。
二审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莉娜;代理审判员:江玮、李旭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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