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某诉惠民县公路管理局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案 民事 道路 安全保障义务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高俊峰

崔荣华

刘燕

代理律师:

朱希民

田法昌

李某

杨建军

法官解说
法院审判合议庭进行合议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特殊案由,其赔偿主体及赔偿项目法律给予明确规定,因此对于该案件是否应该赔偿及如何赔偿,持有不同意见,故对裁判结果也产生了几种意见。
合议庭对以下几个问题存在争议:
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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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判决书: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
2.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3.诉讼当事人
原告:巩某、周某、陈某、巩某。
委托代理人:朱希民,山东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民县清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田法昌,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惠民县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建军,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俊峰;审判员:崔荣华;审判员:刘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5年1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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