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 自首 被害人谅解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川卓元律师事务所

四川卓元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刑终字第36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林乔

江建

陈曦

代理律师:

杨雄

董山

法官解说
交通肇事的自首认定问题。
对于自首的认定,应当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本案对"如实供述"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能如实供述。
审判实践中,交通肇事人多会留在现场等待,但等待的主观心态、客观行为不尽相同。同时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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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4)锦江刑初字第447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刑终字第367号判决书。
2.案由
交通肇事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汪某,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2013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释放并被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7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雄,四川卓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董山,四川卓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春雨。
二审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乔;代理审判员:江建、陈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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