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国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四川天府汇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举证责任分配 行为证明责任 结果证明责任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成都国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四川天府汇城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汇城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524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唐骥

胡张映雪

龚耘

代理律师:

向芳

陈开智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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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2)都江民初字第2340号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524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成都国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成都国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
委托代理人向芳、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四川天府汇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四川天府汇城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陈、四川天府汇城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开智、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莉;审判员:谭伟;人民陪审员:刘杰。
二审审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骥;代理审判员:胡张映雪、龚耘。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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