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1强奸案 "应当知道"被害人系幼女的认定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刑初字第0059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莹

杨忠东

刘堪铎

法官解说
合议庭就被告人王X1是否知道被害人李某的年龄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进行了合议,达成一致意见,认定被告人王X1 "应当知道"被告人李某系幼女,原因如下:
1.被告人王X1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及开庭审理期间,均认可,双方见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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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判决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刑初字第00591号判决书
2.罪名:强奸罪
3.诉讼双方:
公诉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1,无业。
辩护人王×2(系被告人王×1之父)。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刘莹、人民陪审员杨忠东、人民陪审员刘堪铎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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