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犯罪案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共同犯罪 情节严重
案由: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扬中市人民法院(2014)扬刑初字第152号
审理法官:

王锋

王永和

沈俊萍

代理律师:

傅建平

谢茂林

刘士刚

张晓慧

彭小韩

乔俊

占海军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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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扬中市人民法院(2014)扬刑初字第152号。
2、案由: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1。
辩护人:傅建平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
辩护人:谢茂林,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士刚,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
被告人:邓某。
辩护人:张晓慧,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彭小韩,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
被告人:朱某。
辩护人:乔俊,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2。
被告人:刘某3。
辩护人:占海军,湖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锋;人民陪审员:王永和、沈俊萍。
6、审结时间: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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