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扬州市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质量监管法定职责案 强制性义务;法定职责;房屋质量
案由:
非法行医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

扬州市城乡建设局

扬州市城乡建设局

北京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

扬州大学

扬州大学国资处

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

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

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扬行终字第0002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宋德文

王岚林

徐沐阳

代理律师:

张辉

张丽娜

朱飞龙

邵佳权

沈姗姗

法官解说
1、本案涉及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质量监管程度的审查问题。《建筑法》赋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质量进行监管的职责,其目的是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从而保证生命财产的安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住户的投诉仅仅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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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行初字第000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扬行终字第00021号判决书
2、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辉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扬州市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杨正福,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惟涛,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娜北京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扬州大学。
法定代表人:焦新安,扬州大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林建群,扬州大学国资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朱飞龙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祥建,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佳权,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姗姗,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刚;人民陪审员:殷玉洪、盛静安。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德文;审判员:王岚林;代理审判员:徐沐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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