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与被告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刑事侦查行为;公安行政;受案范围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行初字第0005号
法官解说
实践中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双重性质,在其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内,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相对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获得权力救济。但当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权限内履行或不履行职责时,相对人获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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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行初字第0005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扬行终字第0023号。
2、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董某。
被告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
法定代表人郭长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宇,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樊宝仁,该局民警。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潘刚、殷玉洪、周扬。
二审审判机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李春蓉、王岚林、徐沐阳。
6、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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