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受贿案 自首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扬州市邗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4)扬邗刑初字第0205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丁善珉

孙青

姚荣义

代理律师:

郁华禧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焦点问题:一是顾某被纪委电话通知谈话并被采取"双规"调查措施时,主动交待尚未被掌握的违法违纪事实,并在调查结束后被移交检察机关,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自首"?
二是顾某收取尹某的人民币5 000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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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4)扬邗刑初字第020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受贿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柏晓慧。
被告人顾某,男,汉族,1963年4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大学文化,扬州市邗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党组成员,住扬州市。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郁华禧,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善珉;审判员孙青;人民陪审员姚荣义。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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