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诉被告卢某民间借贷争议案 逾期还款;逾期利息;利息计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扶绥县法律事务中心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33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朱本高

法官解说
关于被告逾期还款的利息计算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原、被告两次达成了偿还借款的时间,最后的约定应视为对原协议的变更,被告逾期还款时间应当以最后一次约定的还款时间届满的次日为起算点即2014年3月16日。被告逾期不履行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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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338号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陆仲斌、扶绥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朱本高
审结时间:201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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