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建业婚庆摄影经营部诉马某劳动合同案 劳动 审理 范围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扶绥县建业婚庆摄影经营部

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59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玉汝碧

韦剑

李华德

代理律师:

雷凯

法官解说
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均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进行裁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裁决书的态度直接决定了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本案中,法院的审理,对案件的审理范围的把握,对审判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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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590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扶绥县建业婚庆摄影经营部。
负责人刘子全,扶绥县建业婚庆摄影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雷凯,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玉汝碧;代理审判员韦剑;人民陪审员李华德
审结时间:201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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