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揭中法民三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晓炜;审判员:张朝泓;审判员:李世荣。
(二)诉辩主张
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经授权或转授权,合法取得北京东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东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一拍即合文化有限公司、广东播种者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拥有著作权的《被伤过的心还可以爱谁》等大量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卡拉OK领域的独家专有及排他性授权。在合同有效期内(2013年4月26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或2006年2月1日起至2056年12月31日止),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授权许可他人复制、放映、广播、发行、传播这些音乐作品,也有权依法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2014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未征得原告的许可,未交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的KTV点唱系统大量复制上述原告经授权或转授权合法取得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音乐作品,并以营利为目的,为广大消费者提供点唱、放映服务,遂于其后委托北京尚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派员调查取证。2014年7月12日,北京尚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满深及其他参加人在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被告KTV经营场所二层1995房间,在该房间内的KTV点唱系统上,查找、选取、依次播放了《相爱分开都是罪》等81首原告享有复制权和放映权的歌曲。
(三)事实和证据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公司是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成立于2013年5月15日。2010年5月9日,音乐作品《相爱分开都是罪》(作词张某、作曲孟某)等歌曲的词曲作者,将各自在上述音乐作品中所享有的词曲著作权的所有权利(署名权除外)专属独家授权给广州东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东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按自身意愿全权使用欢子、张某等人上述的音乐作品,并有权对第三方转授权并进行著作权维权。
2012年10月10日,广州东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上述19首音乐作品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转授权给广东播种者投资有限公司。
2012年9月8日,欢子(本名:苏某)将《爱昏了头》、《可惜你是他的人》、《恋上你的滋味》、《于心何忍》、《相互关注》、《十八子》6首音乐作品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署名权除外)专属独家授予广东播种者投资有限公司。
2012年9月8日,林某、欢子、张某等将《不要再叫我亲爱的》、《怨》2首音乐作品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授予广东播种者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授权,广东播种者投资有限公司可按自身意愿全权使用上述合计27首音乐作品,并有权对第三方转授权及进行著作权维权。
2013年4月26日,广东播种者投资有限公司将上述获得的音乐作品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授予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效期三年,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在有效期内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等。
针对上述27首歌曲,原告提供的专辑包括:1、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我们回不去了》专辑-制作人欢子,其中有涉案歌曲《可惜你是他的人》等七个专辑中有涉案歌曲合计17首,另外10首歌曲《相爱分开都是罪》、《我的烦恼》、《劝爱》、《爱昏了头》、《恋上你的滋味》、《于心何忍》、《相互关注》、《十八子》、《不要再叫我亲爱的》、《怨》原告未能提供出版物。
2012年7月13日,原告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2-B-00066111,取得了涉案歌曲《透过开满鲜花的月亮》、等共44首的复制权、放映权等著作权利。
2014年,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版了《经典流行歌曲专辑》,著作权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2-B-00066111。其中有涉案歌曲《透过开满鲜花的月亮》、等44首。
2014年7月12日,揭阳市东山区凯乐迪酒店的经营场所二层1995房间点歌系统播放了包括上述原告拥有著作权或相关权利并有提供出版专辑的涉案计61首歌曲在内等81首歌曲。
原告主张的涉案81首音乐作品中的《为什么你要伤害一个爱你的人》等8首歌曲,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获得著作权授权。
原告主张的涉案81首音乐作品中的《涛声依旧》、《晚秋》2首,原告重复主张权利。
本案审理过程中,针对原告主张权利并有提供出版专辑的涉案作品61首歌曲,本院将原告提供的《经典流行歌曲专辑》、《我们回不去了》、《最幸福的人》、《曾春年》、《李佳璐》、《恨恨恨》、《秀才唱情歌》、《你寂寞才找我》等专辑出版物光盘中的对应内容与北京市信德公证处(2014)京信德内民证字第2210号公证书公证的"凯乐迪量贩式KTV"点歌系统中同名音乐作品的播放内容进行了比对,二者的内容具有同一性。
另查明:揭阳市东山区凯乐迪酒店,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王某,投资额:人民币伍拾万元,成立日期为2011年11月21日,经营范围:量贩式KTV、预包装食品零售。
(四)判案理由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著作权人许可,并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2-B-00066111,出版了《经典流行歌曲专辑》,专辑中有涉案歌曲《透过开满鲜花的月亮》等44首;广东播种者投资有限公司在取得另外涉案的《相爱分开都是罪》等27首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权益前提下,将27首音乐作品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授予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应依法认定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涉案71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或相关权利。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利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规定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但其中有10首歌曲《相爱分开都是罪》、《我的烦恼》、《劝爱》、《爱昏了头》、《恋上你的滋味》、《于心何忍》、《相互关注》、《十八子》、《不要再叫我亲爱的》、《怨》,原告未提供相应的出版专辑,该10首歌曲内容不清,导致无法与被告在其点歌系统中复制并提供点唱播放的同名歌曲内容进行比对,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侵犯该10首歌曲的复制权及放映权,依据不足,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另外61首歌曲,有相应著作权登记证书或授权公证书及出版的音乐专辑为依据,而且原告提供了北京市信德公证处(2014)京信德内民证字第2210号公证书以证明被告揭阳市东山区凯乐迪酒店侵犯了其复制权、放映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的规定,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依法认定北京市信德公证处(2014)京信德内民证字第2210号公证书的效力。根据该公证书的内容显示,被告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通过技术设备复制、放映涉案作品计61首歌曲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具体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未举证证明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无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行为的性质、本市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5000元。
原告主张本案其它8首涉案音乐作品,包括《为什么你要伤害一个爱你的人》、《其实很寂寞》、《为何你对我许下承诺》、《我该怎么做》、《牵你的手牵我的心》、《叫你一声老婆》、《是否我不该等你》、《天堂》的著作权利,缺乏证据,其相应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81首音乐作品中《涛声依旧》、《晚秋》2首歌曲,存在重复主张权利的问题,对重复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五)定案结论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判决被告揭阳市东山区凯乐迪酒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获得著作权或相关权利的《透过开满鲜花的月亮》等61首音乐作品的行为,并立即从其歌曲库中删除上述侵权作品;被告揭阳市东山区凯乐迪酒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5000元;驳回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43.56元,分别由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48.56元,被告揭阳市东山区凯乐迪酒店负担人民币2895元。
(六)解说
一、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具备原告起诉资格的问题
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著作权人许可,并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2-B-00066111,出版了《经典流行歌曲专辑》,专辑中有涉案歌曲《透过开满鲜花的月亮》等44首; 广东播种者投资有限公司在取得另外涉案的《怨》等27首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权益前提下,将27首音乐作品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授予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应依法认定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涉案71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或相关权利。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利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规定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
二、事实和证据的问题
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10首歌曲《相爱分开都是罪》、《我的烦恼》、《劝爱》、《爱昏了头》、《恋上你的滋味》、《于心何忍》、《相互关注》、《十八子》、《不要再叫我亲爱的》、《怨》,原告未提供相应的出版专辑,该10首歌曲内容不清,导致无法与被告在其点歌系统中复制并提供点唱播放的同名歌曲内容进行比对,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侵犯该10首歌曲的复制权及放映权,依据不足,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另外61首歌曲,有相应著作权登记证书或授权公证书及出版的音乐专辑为依据,而且原告提供了北京市信德公证处(2014)京信德内民证字第2210号公证书以证明被告揭阳市东山区凯乐迪酒店侵犯了其复制权、放映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的规定,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依法认定北京市信德公证处(2014)京信德内民证字第2210号公证书的效力。根据该公证书的内容显示,被告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通过技术设备复制、放映涉案作品计61首歌曲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主张本案其它8首涉案音乐作品,包括《为什么你要伤害一个爱你的人》、《其实很寂寞》、《为何你对我许下承诺》、《我该怎么做》、《牵你的手牵我的心》、《叫你一声老婆》、《是否我不该等你》、《天堂》的著作权利,缺乏证据,其相应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81首音乐作品中《涛声依旧》、《晚秋》2首歌曲,存在重复主张权利的问题,对重复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三、关于具体赔偿数额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未举证证明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无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行为的性质、本市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5000元。
(张朝泓)
【裁判要旨】唱片公司出版歌曲专辑享有的著作权利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规定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唱片公司主张他人侵犯歌曲著作权时,必须提供相应的出版专辑,并与并设计侵权歌曲内容进行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