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诉陈某借款合同案 管辖权;协议管辖;实际关联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揭中法立民终字第20号
审理法官:

徐跃鹏

周少芬

李辉

法官解说
本案的关键是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约定管辖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案中,原审原告廖某与被告陈某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协商不成的,交由普宁市人民法院。但是,《抵押借款合同》中同时写明签约地点广州市天河区,而原审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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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裁定。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揭中法立民终字第20号。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廖某,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上诉人):陈某,住广州市海珠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黄丽慧。
二审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跃鹏;审判员:周少芬;代理审判员:李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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