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窝藏毒品案 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主观方面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37号
审理法官:

韦石峰

赵继锋

黄道平

代理律师:

赵伟克

法官解说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账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指明智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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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37号。
2.案由:非法持有毒品与窝藏毒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汉勤。
被告人:林某,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农民。2013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赵伟克,广西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石峰;代理审判员赵继锋;人民陪审员黄道平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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