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柳某、陈某、巩某借款合同案 民事 借款合同 情势变更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新泰新龙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2014)新商初字第170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一、 因借款人刘某已经死亡,该笔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人之妻柳某应承担还款责任,在诉讼中,出借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以借款人之妻柳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借款合同未到期,借款人刘某已经死亡,出借人新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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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2014)新商初字第170号判决书
2、案由:借款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1961年11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1985年8月8日生,汉族。
被告柳某,女,1975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陈某,男,1958年3月18日生,汉族,退休工人。
被告巩某,男,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晓,新泰新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构
审判机关: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6、审结时间: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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