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刘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 未成年犯罪 主观故意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4)新少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谭韫争

居建秋

谈志平

法官解说
本案控辩双方的争议在量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因家中二个儿子尚小需要自己抚养请求适用缓刑。人,一经出生便享有生命权,任何人或单位非依法不得剥夺,即使是自己的亲生父母,被告人刘某非法剥夺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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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4)新少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
4.审级:一审。
5.审结时间: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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