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陈某诉左某、赵某2、赵某3死亡赔偿款分割案 民事 身体权 死亡赔偿款
案由:
司法赔偿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新泰放城法律服务所

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6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死者在死亡后,其亲属所获赔偿款并非全额赔付且没有明确具体名目,应明确其所获赔偿数额所占的比例,并确定其赔偿款中具体包括的赔偿项目,并应除去被抚养人生活费及丧葬费、交通费等实际花费后,确定应分割的死亡赔偿款并进行分割;在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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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67号判决书。
2、案由:死亡赔偿款分割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男,1954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陈某,女,1955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系赵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谢峥嵘,新泰放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左某,女,1981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某2,女,2007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某3,女,2012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左某,女,1981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系两被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刘朋,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构
审判机关: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武宗仁;审判员魏华庆;人民陪审员:姚圣才
6、审结时间:20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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