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被控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 危险驾驶罪 醉酒驾驶 妨害公务罪
案由:
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4)新津刑初字第79号
审理法官:

蒋慧英

王晓岚

王瑛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李某2构成危险驾驶罪没有异议,对检查机关起诉的同时构成妨碍公务罪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李某2的行为属于抓捕时的反抗,其程度不足以构成妨碍公务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2的先后实施了两个互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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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4)新津刑初字第79号。
2. 案由:危险驾驶罪。
3.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2。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慧英;审判员:王晓岚;人民陪审员:王瑛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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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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