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不服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南大街派出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案 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社会危害性;应受到治安处罚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16号
审理法官:

李英杰

孙洪成

刘霞

代理律师:

冯立

法官解说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其主体是指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受到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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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16号。
2.案由:不予调查处理告知行为违法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
被告: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南大街派出所。
负责人李某某,该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冯立,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派出所职员。
第三人:吴某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李英杰;人民陪审员:孙洪成;人民陪审员:刘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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